【特許經營】特許經營糾紛訴訟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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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8 05:02:00
來源:北京奕明律師事務所
1、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各種書面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種信函、電報、傳真、圖紙、圖表、文件等。但書證內容的物質載體并不限于紙面材料,非紙類的物質亦可成為載體,如木、竹、石、金屬等。書證具有以下特征:
(1)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的事實,而不是以其外形、質量等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2)書證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
當書證為提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持有時,持有該書證的當事人可直接將其提交給法院,但如果該書證為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時,在我國的訴訟實踐中,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書證作為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收集。另外,有證據證明該書證確實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該當事人又拒不提供的,根據《證據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書證要具有證據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書證是真實的;其二,書證所反映的內容對待證事實能起到證明的作用。據此,根據這兩個方面的要求,可以把書證的證據力分為形式上的證據力和實質上的證據力。書證形式上的證據力是指該書證中所表達的意思或思想確系制作該文書的人所為,是否具有形式上的證據力涉及書證的真?zhèn)螁栴}。所謂實質上的證據力是指該書證的內容有證明待證事實真?zhèn)蔚淖饔谩C要有實質上的證據力,首先必須具有形式上的證據力,沒有形式上的證據力,不可能存在實質上的證據力,而僅有形式上的證據力未必一定有實質上的證據力。
2、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guī)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
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物證與書證之間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2)法律對物證無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物證;對書證則不同,法律有時規(guī)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證據效力。
(3)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而書證是一定主體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觀的意志。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新的證據方法是現代科技發(fā)展的結果,隨著電子產品日益普及化,在訴訟中人們也越來越多地使用視聽資料。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卷,儲存于軟盤、光盤、硬盤中的電腦數據等。視聽資料利用了現代科技手段儲存音像和數據,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點。視聽資料中反映音像的資料還具有生動逼真的特點,比較直觀地再現了案件當時發(fā)生的過程,但另一方面,視聽資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術手段加以篡改。視聽資料由于易于通過技術手段加以篡改,因此,法院審判中就不能將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如有經過偽造、剪輯、拼接的跡象,模糊難以辨認的音像資料等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經過技術處理能夠消除疑點的視聽資料仍然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必須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證據效力。雖然證據都必須具有合法性,但由于視聽資料的獲得與其他形式的證據相比較,在其收集過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權利或違反法律的現象發(fā)生,因此更強調其合法性?!蹲C據規(guī)定》也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非法獲得的視聽資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手段竊聽、竊照所獲得的視聽資料,以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等。對于所謂“偷錄、偷拍證據”的合法性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判斷,不能簡單地認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4、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在我國,證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單位證人,另一類是作為自然人的證人。單位作為證人要出庭作證時,應當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人代表單位作證。
證言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證言真實性的程度易受證人主觀意識的干擾。因此,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盡量排除證人作證的主觀臆斷、猜測或推斷,在作證時也不得適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是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證人:
(1)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
(2)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是沖突的,因此訴訟代理人不能在一個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做證人。
(3)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如果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作為證人就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為證人。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和其他密切關系的人雖然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由于上述關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這些人作為證人所作的證言在證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證人證言。
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因為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就無法對其進行質詢,不易判斷證言的真實性。如果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guī)定》的規(guī)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詞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這里所指的視聽資料應當是證人作證的音像資料。所謂“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證人證言一般是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從合理性上講,應當由當事人先行對證人進行詢問,然后,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再向證人詢問。為了防止受法庭審理的干擾,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如何負擔是訴訟實踐中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根據《證據規(guī)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何謂“合理費用”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時,應當由審判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其常識予以判斷。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所作的陳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如關于訴訟請求的陳述、關于訴訟請求根據的陳述、反駁訴訟請求的陳述、反駁對方證據的陳述、關于其他程序事項的陳述等。而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是指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如關于爭議法律關系形成事實的陳述?;谮吚芎Φ奶匦?,當事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比較,易夾帶虛假的成分,為了追求勝訴,當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實的陳述,這是當事人陳述的特點。鑒于當事人陳述不同于其他證據的特點,因此,一方面,法院在認定當事人陳述的證據力時往往還需要借助其他證據來證明當事人陳述本身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只有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時,不能證明其主張。《證據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由于當事人陳述的證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證據,因此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就要弱得多。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因此,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也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只有在申請重新鑒定,并經人民法院同意時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于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重復鑒定是過去鑒定制度運行中比較大的問題。為了避免無必要的重復鑒定,《證據規(guī)定》明確只有在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才能準予申請重新鑒定。這些情形是: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的情形。
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鑒定結論通常是通過鑒定書的形式加以表達的。鑒定書是否具有相應規(guī)定的內容將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證據力。按照《證據規(guī)定》的要求,鑒定書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2)委托鑒定的材料;
(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5)明確的鑒定結論;
(6)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7)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7、勘驗筆錄
所謂勘驗,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的行為。對于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叫勘驗筆錄??彬灩P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固定和保全證據的方法。
在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xié)助勘驗工作的進行。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彬灩P錄應把物證或者現場上一切與案件有關的客觀情況,詳細、如實地記錄。在開庭審理時,審判人員應當庭宣讀或出示勘驗筆錄和照片、繪制的圖表,使當事人都能了解勘驗的事實情況,并聽取他們的意見。當事人要求重新勘驗的,可以重新勘驗。
勘驗筆錄是以其文字、圖表等記載的內容來說明一定案件事實,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與書證有相似之處,但不能認為它是書證。兩者主要區(qū)別是:
(1)產生的時間不同。書證一般是在案件發(fā)生前或在發(fā)案過程中制作發(fā)生的;而勘驗筆錄則是在案件發(fā)生后,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檢驗后制作的。
(2)制作主體不同。書證一般是由當事人或有關單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驗筆錄則是辦案人員或人民法院指定進行勘驗的人,執(zhí)行公務依法制作的一種文書。
(3)反映的內容不同。書證一般是用文字、符號來表達其內容,本身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是制作人主觀意志的外部表現;而勘驗筆錄的文字、圖片記載的內容,是對物證或者現場的重新再現,其內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種對客觀情況的如實記載。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書證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驗筆錄則不同,若記載有誤或不明確,可以重新勘驗,并作出新的勘驗筆錄。